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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後備指揮部115(116)年度後備軍人與補充兵 緩召3款暨逐召4款作業注意事項(有關教師緩召部份)

作者 : 教官室
一、依據臺北市後備指揮部115年7月13日後臺北管字第1150008084號函辦理。
二、緩召、逐次召集申請條件(兵役法第41條規定)
(三)第3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受理期間提出緩召申請,以維後備軍人權益。
三、115、116年度緩召3款暨逐召4款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詳如附件,請下載後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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