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學生於當學期承貸銀行撥款前已完成休學或退學手續者,其當學期就學貸款作業原則,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7-22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公告分類 :
00共用-來文宣導,03學務處-學生事務相關文件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62436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就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申請就學貸款對象為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三、學生於指定期間內完成對保程序(第1學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止;第2學期: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止),且符合就貸辦法第7條申貸資格,惟因故於學期中途辦理休學或退學者,考量學生自開學日起至辦理休學或退學期間,確已實際就學並使用學校教育資源,且貴校尚未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請貴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規定計算學生當學期應繳費用後,得參酌下列方式辦理:
(一)若學生為避免增加日後還款負擔,得逕行取消當學期就學貸款,並逕向貴校繳納原申貸之學雜各費(包含學校已預墊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現金。
(二)若學生仍有就學貸款需求,請貴校依學生當學期原申請貸款金額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並於當學期末依就貸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溢貸檢核作業,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續由學生依就貸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還款。
四、自即日起,教育部99年11月16日「研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要點修正會議」臨時動議案由三決議停止適用。
五、貴校如有本案執行相關疑義,請逕洽國教署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二、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就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申請就學貸款對象為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三、學生於指定期間內完成對保程序(第1學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止;第2學期: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止),且符合就貸辦法第7條申貸資格,惟因故於學期中途辦理休學或退學者,考量學生自開學日起至辦理休學或退學期間,確已實際就學並使用學校教育資源,且貴校尚未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請貴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規定計算學生當學期應繳費用後,得參酌下列方式辦理:
(一)若學生為避免增加日後還款負擔,得逕行取消當學期就學貸款,並逕向貴校繳納原申貸之學雜各費(包含學校已預墊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現金。
(二)若學生仍有就學貸款需求,請貴校依學生當學期原申請貸款金額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並於當學期末依就貸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溢貸檢核作業,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續由學生依就貸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還款。
四、自即日起,教育部99年11月16日「研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要點修正會議」臨時動議案由三決議停止適用。
五、貴校如有本案執行相關疑義,請逕洽國教署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