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本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一案,請各機關學校運用多元管道進行宣導。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1-15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公告分類 :
00共用-最新消息,00共用-來文宣導,03學務處-交通安全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4年10月30日府授交管字第11430485391號函辦理。
二、本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本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三、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行駛本市河濱自行車道,請各校可融入課程與教學活動,並運用於各教學
管道宣傳。
四、檢附臺北市政府令1份。
二、本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本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三、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行駛本市河濱自行車道,請各校可融入課程與教學活動,並運用於各教學
管道宣傳。
四、檢附臺北市政府令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