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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發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2點、第24點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1-24 資訊群組 : 輔導室 公告分類 : 05輔導室-法規表單,05輔導室-公告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2點、第2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349A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小姐,電話:(04)3706-1162。

三、附件(行政規則修正規定1份):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修正規定

二、技藝競賽分為工業類、農業類、商業類、家事類及海事水產類,並依各類之競賽職種,分別辦理之。

競賽期間得辦理產學媒合及技職教育宣導;本部得安排取得各職種競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等相關活動。  

第一項競賽,以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完成為原則。

二十四、技藝競賽所需經費,由國教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及報名費之收入支應;總經費扣除報名費收入後之其餘經費,依下列規定分擔:

  • 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國教署全額負擔。
  • 工業類、商業類及家事類:各直轄市政府依政府財力分級表規定,屬第一級者,負擔百分之二十,屬第二級、第三級者,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國教署負擔。   

辦理第二點第二項產學媒合、技職教育宣導及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活動所需經費,由國教署編列預算支應。

技藝競賽所需設備及維護費,由承辦機關編列或籌措,補助執行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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