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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113年防範火災等公共安全意外事故,宣導爆竹煙火施放安全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2-06 資訊群組 : 總務處 公告分類 : 04總務處-公告,00共用-來文宣導

一、禁止於加油站、瓦斯行、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高 架道路、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 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基地範圍內施放爆竹煙火;另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已禁止本市河濱公園施放爆竹煙火。

二、購買爆竹煙火應選購合格的產品,並了解產品種類屬性 後,依使用說明進行燃放;建議以爆竹音效(本府消防局網站下載https://reurl.cc/pr3W0d),取代傳統爆竹煙火施放,可確保環境安全及潔淨。

三、兒童(未滿12歲)施放爆竹煙火規定:依「爆竹煙火管 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 同。」;另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 (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

爆竹宣導2

爆竹宣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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