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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校園遺失物招領管理要點_1120904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0-05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公告分類 : 03學務處-法規表單

一-依據:
(一) 民法物權編第 803 條至 807 條規定。
(二) 臺北巿政府各機關學校處理歸屬臺北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
二-目的:為處理本校遺失物招領事宜,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三-作業要點:
(一) 對象與範圍:本校教職員工生於校內拾得之遺失物(含金錢),如拾得人交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下稱生輔組),代為公告招領。
(二) 校外拾獲失物或財物,應立即送交附近警察局處理
(三) 處理原則:
1. 送交至學務處生輔組之拾得物(金),依照民法相關法令辦理公告招領事宜。
2. 登錄拾得物之名稱-數量及拾得人之姓名-連絡電話或通訊地址於「拾得物品處理登記表」後(如附件一),並表明該金(物)若於公告6個月後,仍無人認領者,由拾得人自行領回或統由學校處理。
3. 如可辨識拾得物之失主或所有人者,應即通知失主或所有人領回,如不能辨識占有人或所有人或其所在不明者,由學務處生輔組於公開之處所或於本校網站為招領之揭示6個月。
4. 如拾得物具時效性-易腐壞之性質或有保管之困難-貴重-保管需費過鉅者,得以資源回收方式或協助拾得人送
交警察機關處理。
5. 如於校園內遺失物品,可至學務處生輔組登記失物協尋登記表(如附件二),倘拾得相關類似物品時,則通知登記人指認及領回。
(四) 未認領或無主拾得金(物)之處理原則:
1. 拾得金(物)經揭示於公開之處所 6 個月後,仍無人認領者,得依當初拾得人之意願請其自行領回或統由學校處理。
2. 拾得人經通知未領回者,應定一個月期間催告其領回。
3. 經前款之催告仍未領回或拋棄所有權者,得視遺失物之價值或性質,公開拍賣或拋棄之,拍賣所得之價金捐助本校
校教育儲蓄專戶。
4. 對於統由學校處理之拾得金(物)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現金:以雜項收入科目解繳市庫或捐助本校教育儲蓄專戶方式辦理。
(2) 非現金之有價物品:考量該物之價值,定期或不定期有校內相關單位舉辦義賣,義賣所得之價金,以雜項收入
科目解繳市庫或捐助本校教育儲蓄專戶方式辦理。
(3) 拾得物如為手機-電腦及其他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者,送交本市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
(4) 可移作他用之物品:如便當盒-水瓶-雨傘-制服等,於生輔組統一公告開放師生無償領取。
(5) 無法移作他用之物品:如眼鏡-鑰匙等雜物,得以保管六個月後統一廢棄或以資源回收方式處理。
5. 拾得物若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機密文件-槍械-爆裂物-毒品等時,應即通報相關處理,並視需要對拾得人
之身分予以保密。
四-前條適合義賣之拾得物係指文具-書籍-背包-提袋-球具-手錶-戒指-項鍊-翻譯機-電子3C產品等具經濟價值類之
物;不適合義賣之拾得物係指各式證件-金融卡-信用卡-鑰匙-眼鏡等個人類用品。
五-拾得物義賣處理原則:
(一) 義賣物品應全部公開陳列,不得有私下圖利自己或他人之任何情形發生。
(二) 應於義賣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列冊(含日期-品名-數量-售價-購買人姓名-學號)結報,不得有短少或更換之情況發生。
(三) 拾得物經前條義賣而未賣出者,由學務處生輔組經學校行政程序簽報後資源回收方式。
六-拾物(金)不昧同學,由生輔組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為拾得人辦理敘獎。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後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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