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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中以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設置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4-15 資訊群組 : 輔導室 公告分類 : 05輔導室-法規表單,05輔導室-公告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設置要點」,業以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0278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設置要點」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0278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先生,電話:(04)-3706-1378。

四、附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設置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以下簡稱申評會人才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學歷及經歷之一:

(一)具碩士以上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第三點各款所定領域實務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第三點各款所定領域實務工作六年以上。

三、本要點所定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之一:

(一)法律專家學者:

  1. 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
  2. 曾任或現任律師。
  3. 現任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
  4. 曾任或現任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或訴訟相關業務之公務員。

(二)教育專家學者:

  1. 曾任或現任大學教育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
  2. 曾任或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熟稔學生申訴制度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教師。
  3. 曾任或現任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熟稔學生申訴制度之大學專任及兼任教師。

(三)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

  1. 曾任或現任大學精神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專任及兼任教師。
  2. 曾任或現任精神科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3. 實際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之兒童及少年權利、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兒童及少年之諮商輔導、社會工作或培力工作者。

四、專家學者名單,得由下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推薦:

(一)中央機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

(四)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

(五)全國精神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法律與兒童及少年權利相關團體。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五、本部得委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組成審查小組,定期辦理各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名單審查作業,審查通過,並經當事人同意後,列入申評會人才庫。

各類專家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應優先納入前項人才庫。

申評會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六、申評會人才庫之維護作業規定如下:

(一)專家學者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由當事人、推薦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通知國教署更新或更正。

(二)申評會人才庫中之專家學者名單,由國教署公布於網站。

(三)國教署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

七、專家學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申評會人才庫移除:

(一)有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由審查小組審查確認。

(二)本人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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