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教師每年應依法完成專業輔導知能研習至少3小時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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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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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輔導室-公告,05輔導室-法規表單,00共用-教師研習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各校教師每年應依法完成專業輔導知能研習至少3小時。
說明: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
二、經查本市各級學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尚有教師參與之輔導知能課程時數未達3小時,請各校務必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結束前,協助校內教師完成相關輔導知能研習,以符法制,相關辦理情形教育局將於後續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