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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三十一條『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3-25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公告分類 : 03學務處-公告,00共用-最新消息
依據北市教學字第1133047463號函辦理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三十一條『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學校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前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有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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