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學生實習船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學生實習船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檢送修正「教育部學生實習船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1份:
教育部學生實習船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學生實習需要、落實實習船管理績效、提升海事教育水準,培養現代化並能從事海洋事業之優秀人員及海洋國家建設人才,特設學生實習船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五) 其他與學生實習船相關之事項。 三、實習船代管學校,由本部指定之,其任務如下: (一) 規劃及擬訂實習船相關管理規範及營運規定。 (二) 研擬海上實習訓練規範、訂定實習課程內涵及規劃訓練課程等工作。 (三) 規劃實習船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 (四) 統籌學生實習船之營運、維護、修繕或改良工作。 (五) 辦理有關海上實習教育訓練、海洋教育推廣等會議或活動。 (六) 彙整本部海事教育實習年度計畫實施成效。 (七) 蒐集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公約規定之教學訓練及管理資料,經 研討、整理以提供本部實施相關事務之參考。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指派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自交通部等部會代表、海事教育相關領域之學校代表、專家學者、產業界代表及實務工作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學校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加表決。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視需要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由副召 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時,得由實習船代管學校列席報告實習船各項營運事務,並得邀 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外部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會之會務及相關幕僚作業,由本部兼辦,實習船代管學校協辦。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