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9-05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公告分類 :
03學務處-法規表單
依教育部教育部113年2月5日臺教學(二)字第1132800520A號函「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規定(有關「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為維護校園安全及違法爭議,請全校親師生不得攜帶違法或違禁物品,及避免攜帶不必要之學用品入校;學校會依法規落實相關發現後之因應檢查機制。
第31條規定【節錄】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學校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前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 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