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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1-03 資訊群組 : 輔導室 公告分類 : 05輔導室-法規表單,05輔導室-公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轉知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3年12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118951號令公布。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12月24日臺教學(一)字第1130131359號函辦理。

二、本次學生輔導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三、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

1、本次修法納入聯合國權利公約精神,增進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作為學生輔導原則條文,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有關係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本次修法明定,當學生輔導涉及不同主體之間權力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少權益保障,採取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解釋。

2、第五條之一規定,「具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二)加強全員輔導概念:

1、本次增訂有關學生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之規定。

2、新增第六條之一規定,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師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專要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三)重視學校輔導主管專業性:增訂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以賦予學校尊重輔導專業。

(四)其他涉及人力增補、教育訓練、組織運作等條文,教育局將另案研議執行計畫。

四、請各校參酌新修正條文調整校內年度輔導計畫。

五、隨函檢附總統令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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