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條件】108課綱高中核發畢業證書之條件(適用108年8月以後入學學生)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3-15
資訊群組 :
教務處
公告分類 :
00共用-高中學生事務,02教務處-公告
108課綱之高中畢業條件(108~110學年度入學學生)
普通班、IB實驗班
-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
-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
- 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
- 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 3 大過
-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且修業期限內累計應修學分未達 120 學分者,發給歷年成績單。
英資班
-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
-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
- 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需 87 學分且成績及格
- 校訂必修特殊需求領域科目至少需 21 學分且成績及格
- 選修科目至少 34 學分且成績及格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 3 大過
-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且修業期限內累計應修學分未達 120 學分者,發給歷年成績單。
體育班
-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
-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
- 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需 76 學分且成績及格(不含校訂必修2學分)
- 部定必修體育專業科目至少需修習 43 學分且成績及格
- 選修科目至少 24 學分且成績及格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 3 大過
-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且修業期限內累計應修學分未達 120 學分者,發給歷年成績單。
108課綱之高中畢業條件(111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
普通班、IB雙語實驗班
-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應修習總學分 182 學分
-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
- 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
- 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 3 大過
-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且修業期限內累計應修學分未達 120 學分者,發給歷年成績單。
英資班
-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應修習總學分 182 學分
-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
- 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需 88 學分且成績及格
- 校訂必修特殊需求領域科目至少需 21 學分且成績及格
- 選修科目至少 34 學分且成績及格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 3 大過
-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且修業期限內累計應修學分未達 120 學分者,發給歷年成績單。
體育班
-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應修習總學分 182 學分
-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
- 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需 77 學分且成績及格(不含校訂必修2學分)
- 部定必修體育專業科目至少需修習 43 學分且成績及格
- 選修科目至少24學分且成績及格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 3 大過
-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且修業期限內累計應修學分未達 120 學分者,發給歷年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