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宣導【強迫入學條例】家長義務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5-31 資訊群組 : 輔導室 公告分類 : 05輔導室-法規表單,02教務處-國七新生入學,05輔導室-公告,00共用-來文宣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經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勸告、警告、罰緩仍未改善之父母或監護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及第102條規定落實裁處一案。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5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66585號函辦理。

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其同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1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另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及第102條規定進行裁處,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