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9-16
資訊群組 :
教務處
公告分類 :
02教務處-獎學金專區
一、旨揭獎學金核發條件:
(一)中等以上學校2年級、3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4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重讀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二、本案辦理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14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於115年9月24日前檢具申請表(請洽僑務委員會)及附件送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