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福星、舊宗社宅」(福星社宅地址:萬華區開封街2段39號、舊宗社宅地址:內湖區舊宗路1段185號)所屬之戶外公共區域,自115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2處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