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經學校核准參與赴國外學習(含參與民間團體留學計畫)回國後之學業成績評量列抵學分相關事宜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3-25 資訊群組 : 教務處 公告分類 : 02教務處-公告
一、依教育部114年3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7749號函辦理。
二、查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如下:
(一)第1項: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二)第2項: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學校、國內外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學習或修習課程,取得學習成就、教育訓練證明或科目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得列抵該科目學分及成績登錄(113年8月21日新增校外學習包括「赴國外學校」)。
三、復查「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以下簡稱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5條規定,學生應提供「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應查證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認可情形,亦即該校是否為當地國政府承認之正式學校,而非語言學校等)及「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向學校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四、為鼓勵學生參與赴國外學習(含參與民間團體留學計畫),學生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學校修習課程時,學校毋須申報學生學籍異動,並請於學生學籍表之備註欄位註記「○學年○學期至國外(異地)學習」,無須辦理休學(本部國民及學前署112年10月6日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37755號書函諒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手冊已於學生學籍表增修「備註」欄位,供學校運用註記)。
五、承上,學生返國後,依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得列抵該科目學分及登錄成績,說明如下:
(一)請學校參酌本部110年6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4605號函之列抵學分參考說明及相關示例(「列抵學分原則」、「列抵學分及成績採計方式」、「學分列抵程序」等),並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6條、第18條授權訂定有關審查、測驗、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校內規
定,就「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列抵學分作業。
(二)經學校完成審查及列抵學分作業後,如學生有依適用之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而未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仍應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補修。另學生於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4條規定,於就讀學校規定日期前「申請」重讀;或繼續升讀下一年級(即不申請重讀)。
六、綜上,為接軌國際及鏈結全球,營造有利學生赴國外學習機會,請學校協助宣導及事前提醒學生相關權益及注意事項,並提供適當之輔導措施(包括於獲悉學生規劃申請赴國外學習時,就其學習計畫,事前預為告知有關其將來返國後,學校受理其申請列抵學分時所適用之相關規定及審查原則)。學校於辦理旨揭學生學業成績評量時,可逕依前開規定辦理列抵學分作業;若列抵後仍不足學分者,應提供學生補修、重讀或延長修業年限、個別輔導等學習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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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審查、測驗、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校內規
定,就「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及「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列抵學
分作業。
(二)經學校完成審查及列抵學分作業後,如學生有依適用之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而未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
仍應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補修。另學生
於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
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4
條規定,於就讀學校規定日期前「申請」重讀;或繼續
升讀下一年級(即不申請重讀)。
六、綜上,為接軌國際及鏈結全球,營造有利學生赴國外學習
機會,請學校協助宣導及事前提醒學生相關權益及注意事
項,並提供適當之輔導措施(包括於獲悉學生規劃申請赴
國外學習時,就其學習計畫,事前預為告知有關其將來返
國後,學校受理其申請列抵學分時所適用之相關規定及審
查原則)。學校於辦理旨揭學生學業成績評量時,可逕依
前開規定辦理列抵學分作業;若列抵後仍不足學分者,應
提供學生補修、重讀或延長修業年限、個別輔導等學習措
施,以維護學生權益。